您也許償試過:千萬次協商,總碰軟釘子;不甘心告上法庭,勝訴后帳款回收還是遙遙無期;想以黑收帳,又擔心惹禍上身麻煩多多;該怎么辦呢?我們便是您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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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本案涉及留置權的行使和留置物保管費用承擔問題。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所享有的依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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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逼飘a取回權是物的返還請求權在破產法上的適用,其權利基礎主要是所有權以及其他權利。故本案城建集團是否有權取回案涉房屋,關鍵在于其是否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本案中,案涉房屋所屬的中國企業家大廈系由泰豐公司依法建造,雖然至今尚未辦理權屬登記,但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關于“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之規定,泰豐公司因其建造行為自始取得對案涉房產的所有權?,F城建公司主張對涉案房屋行使取回權,主要系依據北京一中院(2003)一中執字第563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根據該以物抵債裁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有權自該裁定作出時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
雖然法律的道路走不通,但是當事人還是可以通過自救的方式來解決自己的麻煩,最簡單的就是尋求北京大為追債公司的幫助,這樣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拿回自己的錢,而且還是合法的,與法律途徑相比,它對于當事人逃跑法律鞭長莫及來說,顯得更見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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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因我國物權法就不動產的交易以登記為要件,故房屋權屬不能僅僅依據當事人約定而發生物權效力。房屋所有權因此并未轉移由借名人享有,只是在借名人與被借名人之間產生了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該約定僅具有債權效力。被借名人因此對借名人負有相應的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義務,借名人因此而成為這一關系下的債權人。